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簡稱“中價協”,英文名稱China Cost Engineering Association,縮寫為CCEA)是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注冊造價工程師、工程造價管理單位以及與工程造價相關的建設、設計、施工、教學、軟件等領域的資深專家、學者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團體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為政府、行業和會員提供服務;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工程造價行業和會員的建議及訴求;規范工程造價咨詢行業執業行為,引導會員遵守職業準則,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項目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在推進經濟社會又快又好地持續發展中充分發揮本團體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央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團體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本團體的網址:www.wfzlcc.com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ㄒ唬┩ㄟ^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擬訂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的規章制度、國家標準。
?。ǘ┲朴喒こ淘靸r行業職業道德準則、會員懲戒辦法等行規行約,發布工程造價咨詢團體標準,建立工程造價行業自律機制,開展信用評價等工作,推動工程造價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引導行業可持續發展。
?。ㄈ└鶕跈嚅_展工程造價行業統計、行業信息和監管平臺的建設,進行行業調查研究,分析行業動態,發布行業發展報告。
?。ㄋ模╅_展行業人才培訓、業務交流、先進經驗推介、法律咨詢與援助、行業黨建和精神文明建設等會員服務。
?。ㄎ澹┲骶帯豆こ淘靸r管理》期刊,編寫工程造價專業繼續教育等書籍,主辦協會網站,開展行業宣傳,為會員提供工程計價信息服務。
?。┙⒐こ淘靸r糾紛調解機制,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工程造價糾紛調解中的專業性優勢,積極化解經濟糾紛和社會矛盾,維護建筑市場秩序。
?。ㄆ撸┘尤胂鄳獓H組織,履行相關國際組織成員的職責和義務,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ò耍┏薪诱捌涔芾聿块T授權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項,開展行業協會宗旨允許的其他業務。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團體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團體:
?。ㄒ唬┯屑尤氡緢F體的意愿;
?。ǘ┞男斜緢F體章程規定的義務,愿意參加本團體活動;
?。ㄈ氖鹿こ淘靸r咨詢業務,或與工程造價行業相關的各類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及其個人;
?。ㄋ模┲С直緢F體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ㄒ唬┨峤蝗霑暾垥?;
?。ǘ┨峤挥嘘P證明材料,包括:
1.單位的簡介或個人簡歷等資料;
2.本團體要求的企業或個人的信用信息。
?。ㄈ┰诶硎聲虺绽硎聲]會期間授權秘書處會議討論通過;
?。ㄋ模┯杀緢F體頒發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x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ǘΡ緢F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ㄈ﹨⒓颖緢F體活動并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ㄋ模┫虮緢F體就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向本團體或通過本團體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意見的建議權;
?。ㄎ澹┇@得本團體的相應服務及資料;
?。┩藭杂?。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袷乇緢F體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ǘ﹫绦斜緢F體的決議;
?。ㄈ┌匆幎ń患{會費;
?。ㄋ模┚S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ㄎ澹┫虮緢F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瓿杀緢F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ㄒ唬┨嵝颜勗?;
?。ǘ┚?,責令檢討;
?。ㄈ┩▓笈u;
?。ㄋ模┕_譴責;
?。ㄎ澹和P惺箷T權利;
?。┏?。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ㄒ唬?2 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ǘ?2 年不按要求參加本團體活動;
?。ㄈ┎辉俜蠒T條件;
?。ㄋ模﹩适袷滦袨槟芰?;
?。ㄎ澹﹤€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團體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ㄒ唬┲贫ê托薷恼鲁?;
?。ǘQ定本團體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ㄈ┲贫ê托薷睦硎?、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ㄋ模┻x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ㄎ澹┲贫ê托薷臅M標準;
?。徸h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ㄆ撸徸h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ò耍Q定名稱變更事宜;
?。ň牛Q定終止事宜;
?。ㄊQ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每4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70 %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團體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ㄒ唬┲贫ê托薷恼鲁?,決定本團體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ǘ┻x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1/2;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ㄈ┲贫ɑ蛐薷臅M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ㄋ模┢渌麤Q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151人(不得超過會員代表人數的三分之一),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猿种袊伯a黨領導,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ǘ╆P心行業發展,熱心本團體工作,有精力、有能力參與和處理協會事務,在組織或參與本團體活動中表現突出,并符合會員條件的個人或單位代表人;
?。ㄈ┰诠こ淘靸r管理及相關領域有突出成就或貢獻的會員;
?。ㄋ模┪词苓^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ㄎ澹o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ㄒ唬├硎聲Q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3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團體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ǘ└鶕T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ㄒ唬├硎聲倪x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ǘΡ緢F體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ㄈ﹨⑴c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ㄋ模┫蚶硎麻L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鱿硎聲h,執行理事會決議;
?。ǘ┰诼氊煼秶鷥刃惺箼嗬?,不越權;
?。ㄈ┎焕美硎侣殭嘀\取不正當利益;
?。ㄋ模┎粡氖聯p害本團體合法利益的活動;
?。ㄎ澹┎坏眯孤对谌温毱陂g所獲得的涉及本團體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斏?、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ㄆ撸┙邮鼙O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ㄒ唬﹫绦袝T代表大會的決議;
?。ǘ┻x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在屆中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 1/5;
?。ㄈQ定名譽職務人選;
?。ㄋ模┗I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ㄎ澹┫驎T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Q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ㄆ撸Q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ò耍╊I導本團體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ň牛徸h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ㄊ徸h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ㄊ唬┲贫ㄐ畔⒐_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ㄊQ定本團體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ㄊQ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十二條 經理事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團體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31-51人。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經理事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團體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負責人包括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8-14 名,秘書長1名。
本團體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猿种袊伯a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ǘ┳窦o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ㄈ┚邆湎鄳膶I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團體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ㄋ模┥眢w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ㄎ澹┚哂型耆袷滦袨槟芰?;
?。┠軌蛑覍?、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ㄆ撸o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理事長、秘書長,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三十八條 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團體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團體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理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偌椭鞒掷硎聲?、常務理事會;
?。ǘz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ㄈ┫驎T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ㄋ模┤尕撠熑温毱陂g本團體發展規劃、戰略目標的審定與決策;
?。ㄎ澹┰诶硎聲]會期間,不定期召集和主持理事長辦公會和專題工作會,研究重點工作和重大事宜提交理事會決定。
理事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理事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副理事長、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ㄒ唬﹨f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ǘ┲鞒洲k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ㄈ┨崦泵貢L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ㄋ模Q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ㄎ澹M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幚砥渌粘J聞?。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2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團體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ㄒ唬┯蓵T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ǘ┍O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團體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邢硎聲?、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ǘ硎?、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ㄈz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ㄋ模ω撠熑?、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ㄎ澹┫螯h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Q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團體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團體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團體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團體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第五十條 本團體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團體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費管理辦法》、《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團體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九條 本團體收入來源:
?。ㄒ唬M;
?。ǘ┚栀?;
?。ㄈ┱Y助;
?。ㄋ模┰诤藴实臉I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ㄎ澹├?;
?。┢渌戏ㄊ杖?。
第六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團體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一條 本團體的收入除用于與本團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六十二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五條 本團體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本團體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團體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九條 本團體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團體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2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條 本團體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一條 本團體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三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上表決通過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由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六條 本團體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七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8年3月21日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2018年9月26日起生效。